大陸「馳名商標」之認定
關於「馳名商標」之認定,係採被動救濟方式,即須商標 大陸新修訂之商標法中,於第十三條、十四條、四十一條等條 目前,台商企業被認定為「馳名商標」者,已有多件,例如:
「馳名商標」在大陸係一專有之法律概念名詞,依中國
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」第二條條文規定,「馳名商標」
係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之商標;「相關公
眾」包括使用商標所標示之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之消費者、
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其他經營者、以及經銷管道中所
涉及之銷售者及相關人員等。其涉及地域限於中國地區,即不
論係中國之商品或外國商品,其經營所在地均必須在中國,倘
係在國外經營之商品,則不在適用範圍。
註冊人先主張其「馳名商標」受到損害,並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,
始可提出認定是否為「馳名商標」之申請。
「馳名商標」認定之管道可分為「行政認定」與「司法認定」
二種,其中「行政認定」,係由中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
委員會進行認定,若由商標異議案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,應由國家
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;若係經由商標爭議案件申請馳名商標,則應
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。而在「司法認定」方面,
原則上中國基層人民法院不能認定馳名商標,除經中國最高人民法
院批准之少數基層法院外,有關馳名商標認定之爭議,均係由中級
或中級以上之人民法院審理,故僅有中級或中級以上之人民法院有
認定馳名商標之權限。
文中,明文規定不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,複製、摹仿或翻譯他人
未在中國註冊之馳名商標;並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時,應考慮有關公眾
對該商標之知曉程度、該商標之使用持續期間、宣傳時間、地理範圍
等因素;而將對馳名商標之保護,除已經註冊或使用該商標之產品及
服務外,還擴大至未在中國註冊之其他馳名商標
「金門高梁酒」、「旺旺」、「統一企業」、「捷安特」、「自然美」
、「名典」、「哥弟」、「宏碁」等知名企業。另於
今年初,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「朝陽慈濟」之商標註冊,並於
2010年1月18日正式公告認定來自台灣之佛教團體「慈濟」為
名商標此為台灣非營利事業中第一件被中國認定為馳名商標之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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